法規名稱: 雲林縣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實施骨灰拋灑、植存,須經亡者生前以遺囑或經其最近親屬之書面同意,
始得申請為之。但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之經營者依殯葬管理條例第
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處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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