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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教保服務機構及教保服務人員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教保服務機構依本辦法取得之禮券,應專作辦理幼兒教保業務、充實設備 或從事教學考察、教學研究及協助弱勢幼兒之公益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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