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特定水域漁筏兼營娛樂漁業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前條兼營娛樂漁業經營期閒羔長為二年,期滿前三個月內得申請展延。
  但不得超過漁筏檢查及保險之有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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