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縣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條文關聯

土資場不得申請設置於下列地區:
一、地質結構不良、地層破碎、活動斷層或有滑動崩塌之虞之地區。
二、水庫集水區或河川行水區。
三、自來水水源取水設施水平距離一千公尺以內範圍。
四、國家公園、保安林、野生動物保護區或自然保護區內。
五、特定水土保持區。
六、軍事禁限建地區。
七、其他經該管主管機關依法劃編禁止設置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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