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獎勵投資興建公共設施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6月25日

條文關聯

  依本自治條例投資興建之公共設施,其獎勵方式如左︰
  一、租用市有土地者,其租金依照規定之標準,並自核准之日起十年內
      減半計收。
  二、公共設施之聯外道路、上下水道及路燈等相關公共設施由本府策劃
      配合。
  三、投資人得申請本府協助洽請高雄銀行按投資興建公共設施所需資金
      百分之七十依照銀行有關授信規定辦理貸款,其所貸資金須完全使
      用於該項公共設施建築,且應經執行機關核准後方得動用。
  四、其他依法令規定減免稅捐及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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