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自治條例投資興建之公共設施,其獎勵方式如左︰ 一、租用市有土地者,其租金依照規定之標準,並自核准之日起十年內 減半計收。 二、公共設施之聯外道路、上下水道及路燈等相關公共設施由本府策劃 配合。 三、投資人得申請本府協助洽請高雄銀行按投資興建公共設施所需資金 百分之七十依照銀行有關授信規定辦理貸款,其所貸資金須完全使 用於該項公共設施建築,且應經執行機關核准後方得動用。 四、其他依法令規定減免稅捐及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