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婦女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及設立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2月15日

條文關聯

  自然人或法人申請設立婦女福利機構,其用地未能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
  制規定者,應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一式八份,向本府申請許可籌設:
  一、機構名稱、地址、創辦人及負責人等基本資料。
  二、機構設立目的及事業計畫書。
  三、建築物位置圖及平面圖,並以平方公尺註明樓層、各隔間面積、用
      途說明及總面積。
  四、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含土地登記(簿)謄本及使用權利證明文
      件影本。土地所有權非屬申請之自然人或法人所有者,應檢附租賃
      期間五年以上並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之契約或使用同意書;檢附土地
      使用同意書者,並應辦理相同期間之地上權設定登記。
  五、經費來源。
  六、預算表:載明全年收入及支出預算。
  七、組織表、主管及工作人員人數、資格、條件、工作項目及福利。
  八、收(退)費基準及服務規定。
  前項之准予籌設設有效期限為三年。
  前項有效期限屆滿前,有正當理由並經本府許可者,得予延長。延長以
  一次為限,期限為三年。
  第二項之籌設許可有效期限屆滿未經許可延長,或延長期限屆滿仍未完
  成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編定時,失其效力。
  依第一項申請許可籌設準用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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