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及救濟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條文關聯

建築物所有權人於期限內自行拆遷並清運完竣者,依建築物主體構造補償
費或救濟金百分之二十五發給自行拆遷獎勵金。
建築物所有權人於期限內未阻撓工程而配合拆遷者,依建築物主體構造補
償費或救濟金百分之十發給配合拆遷獎勵金。但已領取自行拆遷獎勵金者
,不予發給。
前二項拆遷期限,由公共工程舉辦人另定期限通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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