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所有權人於期限內自行拆遷並清運完竣者,依建築物主體構造補償 費或救濟金百分之二十五發給自行拆遷獎勵金。 建築物所有權人於期限內未阻撓工程而配合拆遷者,依建築物主體構造補 償費或救濟金百分之十發給配合拆遷獎勵金。但已領取自行拆遷獎勵金者 ,不予發給。 前二項拆遷期限,由公共工程舉辦人另定期限通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