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條文關聯

設置動物收容處所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始得設置。
動物收容處所之設置、許可、輔導、稽查及廢止等事項,由主管機關另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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