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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縣漁筏監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9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漁筏滅失或報廢時,漁筏所有權人應自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發現在後 者依發現之日起算,向縣府申請註銷登記,並繳銷其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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