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條文關聯

管理機關對於其管理之財產除依法令報廢者外,應注意管理及有效利用,
不得毀損、棄置,其被占用或涉及權利糾紛而收回困難者,應即訴請司法
機關處理。
管理機關應注意主張保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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