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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遊民安置輔導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經列冊輔導之遊民,應建立其個人基本資料及所接受之遊民服務及輔導 事項,每三個月並定期更新。 前項遊民服務及輔導標準作業流程如附流程圖。
附圖-遊民服務輔導標準作業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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