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人員之遴用程序如左: 一、局長由教育廳就具備規定資格者遴報本府任用。 二、主任督學由教育廳就具備規定資格,曾經甄選合格之現任或曾任督 學、課長人員中擇優遴報本府任用。 三、督學由教育廳就甄審合格候用人員中遴報本府任用。 四、聘任督學由縣市政府就遴報甄審合格候用人員中予以聘用。 五、課長由縣市政府就甄審合格候用人員中遴報本府任用。課長懸缺超 過三個月而未遴補者,由教育廳就甄審合格候用人員中遴報本府任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