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教育行政人員遴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7月12日

條文關聯

  教育行政人員之遴用程序如左:
  一、局長由教育廳就具備規定資格者遴報本府任用。
  二、主任督學由教育廳就具備規定資格,曾經甄選合格之現任或曾任督
      學、課長人員中擇優遴報本府任用。
  三、督學由教育廳就甄審合格候用人員中遴報本府任用。
  四、聘任督學由縣市政府就遴報甄審合格候用人員中予以聘用。
  五、課長由縣市政府就甄審合格候用人員中遴報本府任用。課長懸缺超
      過三個月而未遴補者,由教育廳就甄審合格候用人員中遴報本府任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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