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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家畜保險辦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9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被保險家畜患非法定傳染病,經承保農會獸醫人員診斷認定無法治癒而 可供食用者,得出售屠宰,其賠償金額為保險金額扣除廢畜處理金額後 餘額之百分之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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