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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人權利實施辦法臺灣省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2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各機關、機構、團體、學校及公、民營事業辦理保留底缺或工作及造送 陳報情形,各上級主管機關於年終或年度業務檢查時,應列為檢查項目 之一,其未辦理完善者,並應限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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