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由資訊業者建置之網際網路(Internet)或販賣之電
腦看盤軟體、行動看盤軟體或股票機等資訊設備,播放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錄製之節目影(音)帶、刊登傳真稿或研究報告、發布財經評論或推介個
股文章、或利用其他以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為目的之方式者,除免費提
供者外,應與客戶簽訂證券投資顧問契約以確定雙方之權利義務,並應遵
守下列事項:
一、下列人員應為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員工,且除主講人應符合證券投資
    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四條第一項所定資格外,其他
    人員應具備同規則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資格條件之一:
    (一)節目影(音)帶之主持人、主講人;
    (二)傳真稿、研究報告、財經評論或推介個股文章之製作人或評論
          人;
    (三)其他以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為目的而提供服務之人。
二、客戶應使用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核發之帳號及密碼,登入網站或點閱以
    證券投資顧問服務為目的之節目、文章或相類資料。
三、網路平台上須載有「○○資訊公司僅提供網頁/網站之建置及設計,
    本網頁/網站所載之證券投資分析內容,屬○○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
    限公司所有,如需相關服務,請洽詢該公司客服電話:00–00000000
    」。
四、資訊業者販賣之資訊設備內容有刊載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提供之傳真稿
    、研究報告、財經評論、推介個股或其他以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為
    目的之資料者,須載明「本資料係由○○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所提供。如對其有任何疑義或需相關服務,請洽詢該公司客服電話:
    00–00000000」。
五、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與資訊業者簽訂之契約除應就雙方之權利義務作約
    定外,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資訊業者不得受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委託核發客戶帳號及密碼。
    (二)資訊業者提供之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平台,應以證券投資顧問事
          業之公司名稱作連結,不得以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人員名稱作
          連結。
    (三)資訊業者不得藉此平台自行招收客戶。
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播放其錄製之節目影(音)帶方式提供證券投資
    顧問服務時,應自播送之日起,保存一年,並得以電子媒體形式儲存
    。
前項所謂免費提供,係指一般人自該網際網路或資訊業者販賣之資訊設備
,獲取以前項方式提供之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時,毋庸給付對價報酬予證券
投資顧問事業或資訊業者。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與提供系統建置及技術服務之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以
下簡稱網路業者)合作,由網路業者建立平台,彙整一般資訊及不同證券
投資顧問事業之資訊,並由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就經主管機關核准業務提供
線上交流或服務時,除應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六款規定辦理外,
並應遵守下列規範:
一、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遵守相關法令規範,不得利用與網路業者合作之
    機會,規避證券投資顧問法規。
二、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給付網路業者之費用不得為向投資人所收取證券投
    資顧問服務費用之分潤。
三、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與客戶簽訂證券投資顧問契約,以及進行瞭解客戶
    程序,均應自行辦理,不得委由網路業者處理。
四、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與網路業者合作,應訂定妥適之緊急應變計畫,降
    低與網路業者終止合作時可能發生之對客戶服務中斷風險,並於事前
    告知客戶。
五、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與網路業者簽訂之契約,應至少載明下列事項,並
    於簽約完成後,檢附契約依本公會指定申報方式向本公會辦理申報:
    (一)服務事項、期間及雙方權利義務。
    (二)網路業者應遵循我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個人資料保護法
          、洗錢防制法、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三)客戶權益保障,包括客戶資料保密及紛爭解決機制。
    (四)網路業者應就為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提供廣告與營業活動服務部
          分訂定標準作業程序。
    (五)明定網路業者從事業務活動之禁止行為。
    (六)違反契約之處理方式及罰則。
    (七)終止契約之重大事項。
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定期(至少每季一次)依本公會所訂檢核評估表
    ,檢視網路業者所提供之服務項目是否依以下規定辦理,並將檢核資
    料保留5年以上:
    (一)網路業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安排或提供有價證券之推介建議,或
          涉及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經營,亦不得從事其他易使投資人誤
          認為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行為。
    (二)網路業者不得受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委託,核發用於證券投資顧
          問事業所屬網站之客戶帳號及密碼。
    (三)網路業者不得介入、收取或處理任何投資人給付予證券投資顧
          問事業之費用。網路業者應使投資人給付之款項直接進入證券
          投資顧問事業之帳戶,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與網路業者之費用應
          另行計算,不得由網路業者收取投資人款項後再撥付予證券投
          資顧問事業。
    (四)網路業者對合作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平台資訊具有管控機制
          ,避免有誇大不實資訊,或有非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證券投資
          顧問業務之非法業者及個人混充其中。
    (五)網路業者對於網站帳號之使用或發表之言論有相當程度之審查
          義務,避免假帳號之流竄及不實言論影響市場及交易安全。
    (六)網路業者應對客戶資料保守秘密,未經客戶同意不得將個人資
          料提供他人。
七、網路業者如有違反前款規定,經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通知限期改善而逾
    期未改善,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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