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條文關聯

礦場之車輛駕駛人,應由領有車輛駕駛執照者擔任;推土機、挖掘機、裝
載機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重機械,其操作人員應領有國家重機械操作
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證件或主管機關有關機種訓練結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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