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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六十三條
礦場之車輛駕駛人,應由領有車輛駕駛執照者擔任;推土機、挖掘機、裝 載機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重機械,其操作人員應領有國家重機械操作 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證件或主管機關有關機種訓練結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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