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研究院總辦事處辦事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36年06月15日

條文關聯

  經辦文件如有錯誤其責任規定如左:
  一、摘由不確、地址錯誤、附件短缺或錯封,均由主管收發人員負責。
  二、各處所函送之單據表件報告等應以本院名義送出者,均交主管組室
      承辦人員負責審核,內容如有訛誤而未被發現應由承辦人員負責。
  三、主管組室辦妥之表冊等件應由秘書組辦文送出者,內容如有錯誤由
      原辦組室主管人員負責。
  四、繕寫錯誤經發出後發現者,由校對人員負責。
  五、引用人名地名物名數字年月日及文號等之錯誤,由擬稿人員負責。
  六、辦稿時不查前卷致先後矛盾或重複脫漏者,由擬稿人員負責。
  七、文理、文法、公文程式及引用法規例案之錯誤,由核稿之秘書負責
      ,如秘書主任曾經核簽者,亦應負連帶責任。
  八、文件如有積壓由積壓者負責,所屬組室之主管人員亦應負失察之責
      。
  九、尚未辦竣文件如即行歸檔致延誤處理,應由主管收發人員負責。
  十、未經有權核判人員判行之文件而蓋用印章發出者,由監印人員負責
      ,但遇有急件由秘書主任在文稿上註明「先發後補送判行」字樣並
      簽字負責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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