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於分發用人單位服役期間因故未能服滿規定之
役期者,由主管機關廢止其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資格,並指定改服一般
替代役,通知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予以徵集,補足應服
役期;申請於自創事業服研發替代役之役男,因所營事業無法繼續經營,
除依法辦理轉調者外,其因而未能服滿規定之役期者,亦同。
〔立法理由〕 一、申請於自創事業服研發替代役之役男,因所營事業無法繼續經營,如
事業歇業、轉讓、停業、解散、撤銷登記、廢止登記等情事,除依法
辦理轉調者外,其因而未能服滿規定之役期者,亦應補足應服役期,
爰增訂後段,俾資周妥。
二、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十八條之一第四項規定,研發替代役役男因用人
單位歇業、轉讓或停工等非可歸責於役男之事由,致不能繼續服役之
期間,期視為未中斷;惟有關自營事業研發替代役役男,其所營事業
倘有無法繼續經營,且可歸責於該事業負責人役男本人所致者,該事
業無法繼續經營致不能繼續服役之期間,役男役期應視為中斷,方符
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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