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條文關聯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分會,設監事五人至七人,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並設
常務監事一人至三人,由監事互推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支會設監事三人至五人,由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選舉之,任期四年,
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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