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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建築改良物估價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6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
市縣地政機關將建築改良物價值計算完竣,送經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 定後,應即報請該管市縣政府公布之,並分別將估定價額以書面通知所 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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