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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
中科院於業務範圍內得出租、利用或委託經營公有財產,所生之收益列為 中科院之收入。 前項出租、利用或委託經營不含智慧財產權。 出租、利用及委託經營之土地,不得供建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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