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兵籍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條文關聯

應編立兵籍而尚未編立者,應由兵籍管理機關協調地方役政機關補行辦理
;已編立兵籍者,如於保管或移轉途中損毀、遺失,移出單位應負責補建
後再行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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