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於山地管制區域內設定戶籍之平地人民,出入其居住之山地鄉時,得 憑國民身分證,接受檢查進出山地,如進入其他山地鄉時,仍應遵照本 辦法第五、九、十、十四、十八各條之規定辦理。但公私生產機構員工 ,因工作需要,經各該單位具文證明者,不受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