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戒嚴期間臺灣省區山地管制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6年07月15日

條文關聯

  凡於山地管制區域內設定戶籍之平地人民,出入其居住之山地鄉時,得
  憑國民身分證,接受檢查進出山地,如進入其他山地鄉時,仍應遵照本
  辦法第五、九、十、十四、十八各條之規定辦理。但公私生產機構員工
  ,因工作需要,經各該單位具文證明者,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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