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民防任務編組作業規定如左:
一、民防團隊編組之成員,應分別依照第三條之規定辦理,其具有後備
軍人及國民兵身分者應按左列規定作業:
(一)應造具幹及隊員名冊(名冊格式如附件(三),由各大隊分送團
管區三份,鄉鎮市區公所(兵役課)二份,辦理查核後,以一份
發還。
(二)各民防任務大隊接到發還之編組名冊後,對查核剔除之人員,在
編組預備人員中遞補之。
(三)編入民防隊之後備軍人及國民兵,如因故脫離民防團隊時,各大
隊應通報團管區及鄉鎮區市公所(兵役課),辦理註銷登記。
二、民防團隊編組完成後,各該「指揮監督」單位、「管制運用」單位
、「隸屬」單位及各級部隊均應建立幹部隊(團)員名冊(格式同
附件(三)),並隨時執行異動管理。
三、民防團隊遴編之人員應於編組前十天交付受編組之本人,其編組通
知單格式如附件(四)。
四、各任務中、大、總隊於編組完成後,應調製民防團隊編組成果統計
表(格式如附件(五)),層報內政部警政署,並分送團管區及地
區警備司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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