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動員時期民防團隊編訓服勤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08月31日

條文關聯

  各民防任務編組作業規定如左:
  一、民防團隊編組之成員,應分別依照第三條之規定辦理,其具有後備
      軍人及國民兵身分者應按左列規定作業:
  (一)應造具幹及隊員名冊(名冊格式如附件(三),由各大隊分送團
        管區三份,鄉鎮市區公所(兵役課)二份,辦理查核後,以一份
        發還。
  (二)各民防任務大隊接到發還之編組名冊後,對查核剔除之人員,在
        編組預備人員中遞補之。
  (三)編入民防隊之後備軍人及國民兵,如因故脫離民防團隊時,各大
        隊應通報團管區及鄉鎮區市公所(兵役課),辦理註銷登記。
  二、民防團隊編組完成後,各該「指揮監督」單位、「管制運用」單位
      、「隸屬」單位及各級部隊均應建立幹部隊(團)員名冊(格式同
      附件(三)),並隨時執行異動管理。
  三、民防團隊遴編之人員應於編組前十天交付受編組之本人,其編組通
      知單格式如附件(四)。
  四、各任務中、大、總隊於編組完成後,應調製民防團隊編組成果統計
      表(格式如附件(五)),層報內政部警政署,並分送團管區及地
      區警備司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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