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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9年08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
前條文書,由保證人填寫呈送感化教育處所,經對保無訛後,將被保釋 人交付保證人。 前項保證人不得少於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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