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9年08月24日

條文關聯

  前條文書,由保證人填寫呈送感化教育處所,經對保無訛後,將被保釋
  人交付保證人。
  前項保證人不得少於二人。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