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製廠商應領用統一發票,並於開立統一發票時載明菸酒之品名及規格。 產製廠商兼營銷售其他貨物者,應與菸酒分別開立統一發票。但使用電子 發票者,不在此限。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起停止使用,刪除現行 第二項有關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