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菸酒稅稽徵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條文關聯

產製廠商應領用統一發票,並於開立統一發票時載明菸酒之品名及規格。
產製廠商兼營銷售其他貨物者,應與菸酒分別開立統一發票。但使用電子
發票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起停止使用,刪除現行
    第二項有關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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