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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稅籍登記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
營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至財政部稅籍 登記平台申請註銷登記: 一、於註冊國家解散或廢止。 二、註銷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 三、已依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辦妥稅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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