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臺南社會教育館藝文研習活動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7月13日

條文關聯

  為配合藝文研習活動報名費收入繳庫期限,申請退費規定如左:
  (一)繳費後上課前,得退費四分之三。
  (二)上課後未逾全期三分之一者,得退費三分之二。
  (三)上課後逾全期三分之一者,不得申請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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