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2195
人,瀏覽人次:
968841080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國立臺南社會教育館藝文研習活動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7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
為配合藝文研習活動報名費收入繳庫期限,申請退費規定如左: (一)繳費後上課前,得退費四分之三。 (二)上課後未逾全期三分之一者,得退費三分之二。 (三)上課後逾全期三分之一者,不得申請退費。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