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執行校事會議、調查小組、輔導小組、審議委員會及審議小組委員職
務時,學校應核予公假;未支領出席費教師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合格人
員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教師執行校事會議、審議委員會及附屬之任務編組相關職務時,
無法同時處理學校課務及行政工作,為符實際需求,爰參酌校園霸凌
防制準則第二十七條第四項規定,明定教師執行校事會議或調查小組
委員職務,以公假處理;未支領出席費教師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合格
人員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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