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之考績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及主管機關之教師 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但學 校之考績委員會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因該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 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已明定主管機關,爰配合酌修第一項 文字,列為修正條文。 三、本法係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公布施行,原第二項所定期間已經過 ,無保留必要,爰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