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公共設施建設費用,指園管局或分局所投入整
地、道路與交通、地下管線、路燈照明、排水、水電供應、景觀及其他基
礎設施之費用。
前項公共設施建設費用,在區內營業之事業按該公共設施建設已支付或已
確定之金額,連同貸款本息折算年金,依租用土地面積比率分二十年平均
負擔之。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將「管理處」修正為「園管局」,「分處」修正為「分局」,
    理由同第四條修正說明一。
二、第二項未修正。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