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登記及報驗發證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條文關聯

  商品於合格證書有效期間未輸出入者,報驗義務人得檢具合格證書及有
  關證件於證書有效期間內,向原發證檢驗機關(構)申請延展一次,延
  展期間以原規定有效期間為限。原發證檢驗機關(構)應於合格證書加
  註延展期間之戳記。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