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汽油、柴油或供車輛使用之液化石油氣之零售業務者,應設置加油
站、加氣站或漁船加油站。但經營石油或石油產品生產、輸入或汽、柴
油批發業務者零售非供車輛使用之汽油或柴油,不在此限。
經營加油站、加氣站或漁船加油站業務者,應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
機關申請核准,始得設站;設站完成,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審
查合格,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加油站、加氣站或漁船加油站經營許
可執照後,始得營業。
前項加油站、加氣站、漁船加油站之用地及設置條件、設備、申請程序
、經營許可執照核發、換發及其他經營管理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
關定之。
前項加油站、加氣站、漁船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之核發、換發及其他經
營管理事項,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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