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物力調查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6月19日

條文關聯

  國防部為因應國防需要,得對重要物資存量及固定設施現有量,實施臨
  時調查。
  前項臨時調查,由國防部命令軍管區司令部督導所屬師、團管部、金門
  、馬祖動員後管組,協調省政府、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及有關
  機關調查之,並副知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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