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組織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6月09日

條文關聯

  本局各單位在不影響本身業務之原則下,得承辦公私機構委請代辦與鐵
  路行車安全及營運有關建築、土木、機械、電氣、鐵路車輛、電子資料
  處理等工程。
〔立法理由〕
  一、本局各單位在不影響本身業務之原則下,得承辦由公私機構委請其
      代辦之工程。
  二、參照現行本局暫行組織規程第十四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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