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組織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6月09日

所有條文

  本條例依交通部組織法第二十六條之一規定制定之。
〔立法理由〕
  本條例制定之法源依據。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鐵路中長程發展、經建計劃、重大投資、資源規劃、經營策略、專
      案研究分析評估及資訊系統之建立運用。
  二、鐵路行銷業務、客貨運經營、附屬事業管理及有關營業設施、設計
      、調查、督導、考核。
  三、鐵路行車、運轉、車輛調度、車站設置調整及有關運輸設備、保安
      之設計、督導、考核。
  四、鐵路橋樑、隧道、路線、工程、建築、產業管理之設計、督導、考
      核。
  五、鐵路動力車、客貨車運用計劃、車輛設備、設計、督導、考核。
  六、鐵路電訊、照明、號誌及電力等電務設施之設計、督導、考核。
  七、鐵路材料籌劃、採購保管、調配、稽核。
  八、其他有關鐵路之管理。
〔立法理由〕
  一、本局業務職掌。
  二、參照現行本局暫行組織規程第二條規定,配合業務現況,酌予文字
      修正,並增列第八款。
  三、現行本局暫行組織規程第二條第八款、第九款、第十款所列秘書室
      、行政處、勞安室之職掌,依體例列入本條例第四條、第五條及第
      七條。

  本局設六處,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立法理由〕
  本局內部單位設置。

  本局設秘書室,掌理稽核、會議、法律事務、機密文件、研究發展、管
  理革新、年度施政及工作計畫之彙編、管制考核、各項重要業務檢查、
  建議、業務報導、典禮、諮詢、新聞行政、國會聯絡等事項。
〔立法理由〕
  一、秘書室之設置及業務職掌。
  二、參照現行本局暫行組織規程第二條第八款,配合業務現況,將「總
      動員業務之規劃、推行、演習測驗督導考核」業務移行政處,俾利
      事權統一,並增列「國會聯絡」事項。

  本局設行政處,掌理文書、印信、事務管理、財務調度、國內外債務籌
  劃、出納、公務汽車管理及總動員業務之規劃、推行、演習測驗、督導
  考核等事項。
〔立法理由〕
  一、行政處之設置及業務職掌。
  二、參照現行本局暫行組織規程第二條第九款規定。
  三、因防護團納編本局擬置於行政處下成立防護科,故將「總動員業務
      之規劃、推行、演習測驗督導考核」業務移行政處,俾利事權統一
      並刪除「福利」事項,改由人事室統籌辦理。

  本局設員工訓練中心,掌理員工訓練相關之事項。
〔立法理由〕
  本局設員工訓練中心及其掌理事項。

  本局設勞工安全衛生室,統籌規劃、督導及推行勞工安全衛生有關事項
  。
〔立法理由〕
  本局設勞工安全衛生室及其掌理事項。

  本局置局長一人,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其附屬機構;副局
  長三人,襄助局務。
〔立法理由〕
  本局局長、副局長之設置及權責。

  本局置總工程司一人,副總工程司六人,主任秘書一人,專門委員五人
  ,處長七人,副處長十五人,其中六人由正工程司兼任,主任三人,其
  中一人兼任,副主任一人,科長四十一人,其中十一人由正工程司或副
  工程司兼任,正工程司三十三人,副工程司三十四人,秘書三人,視察
  三十四人,專員九十四人,幫工程司五十三人,稽查九人,主任調度員
  四人,調度員六人,機車調度員十七人,由幫工程司或工務員兼任,勞
  工安全管理師一人,勞工衛生管理師一人,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一人,
  科員二百三十四人,工務員六十七人,助理工務員十人,助理員七人,
  辦事員二人,書記二十二人,業務助理一百八十一人,技術助理二十四
  人。
  本條例施行前,原臺灣省政府交通處臺灣鐵路管理局依雇員管理規則僱
  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或業務助理職缺繼
  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本條例施行前,原交通部路港防護團以公務人員
  任用法任用之現職人員,於該團裁撤後移撥至本局者,得以原職稱原官
  等繼續任用至離職時為止。
〔立法理由〕
  一、本局人員之職稱、員額。
  二、現職雇員及交通部路港防護團裁撤之留用人員。
  三、參照現行本局暫行組織規程第四條、第五條規定。
  四、原編制員額八二六人,因員訓中心納制併入二十人。防護團編制
      九人納編。材料管制中心十八人併入。為應綜合調度,各機檢
      段員額十七人併入。會計室為應業務需要增置書記三人(由貨運總
      所員額移撥改置)。計增列六十七人。另正工程司減列一人,故局
      本部增列員額六十六人,修編後員額為八九二人;惟全局總員額共
      計仍精簡一、一七八人。
  五、現行本局暫行組織規程員級以下以資位定員額,同資位內各職稱之
      人數可依業務實需酌作調整;本條例則以職稱定員額,為增加用人
      彈性以應業務需要,職稱爰酌予整併。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
  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
  一、本局人事室所置人員職稱及職掌。
  二、參照現行本局暫行組織規程第六條規定。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
  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
  一、本局會計室所置人員職稱及職掌。
  二、參照現行本局暫行組織規程第七條規定。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
  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
  一、本局政風室所置人員職稱及職掌。
  二、參照現行本局暫行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

  本局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
  本條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
〔立法理由〕
  本局人員任用之法律依據。

  本局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銓敘審定有案之現職及依職期輪調規定調進之
  人事、主計、政風人員,得繼續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相關規定至離職時
  為止。
  前項人員經派充為第十條至第十二條所定之職稱,其人事室及政風室主
  任、會計室會計主任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副主任職務列薦任第九職
  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科長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視察、專員職務均列薦
  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
  七職等;助理員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得以其員額二分之一
  以內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職
  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立法理由〕
  本局人員各職稱之資位及人事、會計、政風人員之官等、職等。

  本局為辦理鐵路工程、客貨運輸、車輛調度及機客貨車與路線電氣設備
  之養護、材料之儲運管制、票務印製、局內外無線電聯絡、較遠地區營
  業款項收付等事項,得分設所、段、站、廠、隊、中心等分支機構,其
  組織通則另以法律定之。
〔立法理由〕
  一、本局分支機構設置規定。
  二、參照現行本局暫行組織規程第十條規定。

  本局為辦理鐵路沿線倉儲、運送業務及機、客、電、貨內燃車之修理、
  製造、沿線客運有關餐廳、餐車之經營、電訊器材之修造、鋼樑之修造
  加固軌道石碴之生產等事項,得設餐旅服務總所、貨運服務總所,並得
  分設各機廠,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立法理由〕
  一、本局各附屬事業機構設置規定。
  二、參照現行本局暫行組織規程第十二條規定。

  本局各單位在不影響本身業務之原則下,得承辦公私機構委請代辦與鐵
  路行車安全及營運有關建築、土木、機械、電氣、鐵路車輛、電子資料
  處理等工程。
〔立法理由〕
  一、本局各單位在不影響本身業務之原則下,得承辦由公私機構委請其
      代辦之工程。
  二、參照現行本局暫行組織規程第十四條規定。

  本局辦事細則,由本局擬訂,報請交通部核定發布。
〔立法理由〕
  本局辦事細則之訂定機關及核定發布程序。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理由〕
  本條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