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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遊艇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
遊艇經丈量後,計算噸位有錯誤時,應由其所有人向驗證機構查明更正或 申請重行丈量,再向航政機關申請換發遊艇證書。但未經重行丈量之前, 所有人不得變更該遊艇之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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