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單位依本辦法規定運用其研發成果前,應依公開程序公告其研發成果
。但契約另有約定、事先報資助機關同意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執行單位依前項規定辦理公告時,應以刊登網際網路或全國性報紙、函告
業界相關公會、辦理研發成果說明會或其他公開方式為之。
前項研發成果說明會得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執行單位得錄製會議情況,
上傳於網際網路、衛星廣播或其他媒體:
一、實體會議。
二、實體與網路視訊會議併行舉辦。但事先報資助機關同意者,得僅以網
路視訊會議為之。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配合第二條之資助機關定義新增,將本部改為資助機關並酌修
文字。
三、基於後疫情時代及其他不可抗力情事之考量,如辦理實體會議顯有困
難,則應賦予執行單位辦理研發成果說明會之彈性,爰修正第三項第
二款規定,執行單位如事先報資助機關同意者,研發成果說明會得僅
以網路視訊會議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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