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應避免使其對質。 調查人員因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 由當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一、本條新增。 二、將現行性騷擾防治準則第十八條內容移列,定明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 應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