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條文關聯

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應避免使其對質。
調查人員因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
由當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將現行性騷擾防治準則第十八條內容移列,定明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
    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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