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條文關聯

小型養護型機構設施、設備,除符合第四條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寢室:樓地板面積,平均每人有五平方公尺以上。每一寢室至多設六
    床。
二、護理站:
    (一)準備區、工作車。
    (二)護理紀錄櫃、藥品、醫療器材存放櫃及藥物專用冰箱。
    (三)急救配備。
    (四)輪椅。
    (五)污物或醫療廢棄物收集設備。
三、日常活動場所:設多功能活動所需之空間及設備。
四、空調設備:其為中央空氣調節系統者,應具有以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或
    其他適當方式,連動切斷電源開關功能。
五、廁所:每十六人,至少設男廁一間及女廁二間;未滿十六人者,以十
    六人計;每增加十六人,增設男廁一間及女廁二間。
依前項第五款增設之廁所,得以活動式便盆椅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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