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條文關聯

若具有重要性之新資訊可能影響受試者之同意時,應修訂受試者同意書及
提供受試者之任何其他書面資料,並應立即告知受試者、法定代理人或有
同意權之人。
修訂後之受試者同意書及提供受試者之任何其他書面資料,應先得到人體
試驗委員會之核准;經主管機關核准進行之臨床試驗,並應得到主管機關
之核准。
第一項之告知及第二項之核准,皆應以書面為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