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藥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0月06日

條文關聯

  藥師懲戒委員會之懲戒決議,應作成決議書。
  前項決議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懲戒藥師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執業機構名稱、地址及執業執照字號。
  三、懲戒之案由。
  四、決議主文。
  五、事實理由及法律依據。
  六、出席委員。
  七、決議之年、月、日。
  八、不服決議之救濟方法、期限及受理機關。
  前項第一款所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於被付懲戒藥師為外國人者,為
  其護照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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