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時,應將下列事項公告,並刊登 政府公報: 一、農村再生發展區名稱及其範圍。 二、農村再生發展區各功能分區名稱、範圍及容許使用項目、細目。 三、公共設施種類、數量。 四、建築風貌。 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應將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書圖等資料登載於當地政府資訊網,並副知所 屬相關機關(單位)及社區、社區所在之鄉(鎮、市、區)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