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8月31日

條文關聯

  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時,應將下列事項公告,並刊登
  政府公報:
  一、農村再生發展區名稱及其範圍。
  二、農村再生發展區各功能分區名稱、範圍及容許使用項目、細目。
  三、公共設施種類、數量。
  四、建築風貌。
  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應將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書圖等資料登載於當地政府資訊網,並副知所
  屬相關機關(單位)及社區、社區所在之鄉(鎮、市、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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