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補助人於補助計畫之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或所屬機關得依補
助契約之約定停止撥付次期款,並追回其應返還之補助款:
一、未依計畫推動業務或進度嚴重落後,且未能於本部或所屬機關通知之
期限內改善。
二、業務推動成效與計畫書所列內容差距過大,且未能於本部或所屬機關
通知期限內改善。
三、經本部或所屬機關審查、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能於通知期限內改
善。
四、未依補助款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之情事。
五、受補助人辦理採購,補助款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達政府採購法規
定之公告金額以上者,違反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相關
規定。
受補助人有前項情形者,本部或所屬機關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計畫停
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立法理由〕 一、配合政府補助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於一百零一年五月
七日修正名稱為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爰修正第一項
第五款文字。
二、第二項修正理由同名稱修正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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