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條文關聯

南方黑鮪作業漁船所捕南方黑鮪之漁獲量(以未處理之全魚重量計,以下
稱漁獲量者,亦同),不得超過該船當年度之配額;超過者,應減少該船
下一次及其後許可之年度配額至扣減完畢為止。
漁獲物去鰓、內臟、尾處理後之魚體重量,轉換成未處理之全魚重量之轉
換係數為一點一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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