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對於剖檢之動物,應作詳細之剖檢紀錄,該紀錄應載
明其病部、病狀、診斷之病名與實施期間、地點、處理方法及其他相關事
項;輸入人並得向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申請核發檢疫動物死亡證明書,該
證明書應載明其動物原記品名、特徵、來源、診斷之病名或病狀及其他相
關事項。
〔立法理由〕 輸入動物死亡已於不合格通知書或輸入動物檢疫證明書載明,爰無另行核
發動物死亡證明書之必要,但輸入人有需求,得向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申
請核發;另增訂剖檢紀錄及死亡證明書之其他相關事項,以利備註及說明
,爰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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