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仲裁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應支給仲裁委員出席費、交通費、調查事實費、仲裁判斷書撰
  寫費及繕打費等相關費用。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