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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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仲裁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制定依據

1. 勞資爭議處理法 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
  主管機關受理仲裁之申請,應依申請人之請求,以下列方式之一進行仲
  裁,其為一方申請交付仲裁或依職權交付仲裁者,僅得以第二款之方式
  為之:
  一、選定獨任仲裁人。
  二、組成勞資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
  前項仲裁人與仲裁委員之資格條件、遴聘方式、選定及仲裁程序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