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條文關聯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事項之經費,指當年度應收保
險費百分之十範圍及歷年應收保險費百分之十之執行賸餘額度;其額度以
審定決算數為計算基礎。
前項經費由保險人按提撥經費預算數每六個月撥付之,執行結果若有賸餘
,應於年度結算後辦理繳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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