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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社會工作人員之設置)
民間機構僱用原住民五十人以上者,得置社會工作人員,提供職場諮商及 生活輔導;其費用,由政府補助之。 前項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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